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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护保险细则解读

照护保险细则解读

  • 分类:医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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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04-07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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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南通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习书记指出的“落实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了“南通市建立基本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经过一年的实施运行,制定了《南通市基本照护保险实施细则》,于2017年开始具体执行。

照护保险细则解读

【概要描述】南通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习书记指出的“落实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了“南通市建立基本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经过一年的实施运行,制定了《南通市基本照护保险实施细则》,于2017年开始具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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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习书记指出的“落实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了“南通市建立基本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经过一年的实施运行,制定了《南通市基本照护保险实施细则》,于2017年开始具体执行。

  细则明确规定在缴纳当年照护保险费后可享受相应待遇,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1-2级)等参加基本照护保险的费用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缴纳。参保人员申请享受待遇的,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携带申请人社保卡、身份证、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复制的病历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等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南通市基本照护保险参保人员失能评定申请表》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经办机构应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失能评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失能评定结论。经办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初审合格后,安排不少于2名专业人员对申请人生活自理情况进行现场评定,按照《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Barthel指数量表)进行逐项评分对40分以下的重度失能人员及41-50分的中度失能人员纳入照护保险保障对象。在评定期间,对申请人的自理情况通过在邻里、社区等范围内走访调查并如实记载,列入失能评定依据。经办机构对评定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由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南通市基本照护保险参保人员失能评定书》,由经办机构及时将评定结论告知参保人或代理人。

  对于未参加照护保险、患病治疗期未满6个月、距上次评定结论作出之日起未满6个月的经办机构不予以受理,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承担的护理、康复及照护费用,照护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原则上每2年对享受照护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复评,对于复评不符合享受条件的不得享受照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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