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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发布首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这样防疫是形式主义

中纪委发布首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这样防疫是形式主义

  • 分类:廉政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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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8-12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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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新京报快讯(记者吴为)8月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第一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首批案例涉及4起案件,其中某县国有农场主要负责人在防疫中用“表面文章”代替扎实落实的行为,被认定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中纪委发布首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这样防疫是形式主义

【概要描述】新京报快讯(记者吴为)8月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第一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首批案例涉及4起案件,其中某县国有农场主要负责人在防疫中用“表面文章”代替扎实落实的行为,被认定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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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快讯(记者 吴为)8月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第一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首批案例涉及4起案件,其中某县国有农场主要负责人在防疫中用“表面文章”代替扎实落实的行为,被认定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中纪委网站介绍,此次发布的案例,聚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性质认定、条规适用、处理处分不精准不恰当等问题,阐释执纪执法要旨、政策策略把握、定性量纪理由、纪法条规适用等内容,持续释放整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

中纪委在发布这批指导性案例时提到,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和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精准有效开展对下业务指导,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建立了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今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同类案件、处理同类问题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

案例1

农场负责人不检查防疫工作开展,不认真核实就称整改到位

中纪委: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贺某,中共党员,某县国有农场主要负责人。2020年2月,该县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给各单位配发了电子测温计、消毒物品等防疫物资,要求安排专人对进出人员和车辆逐一进行查证、测温和登记,对公共区域定期进行消杀,并向单位职工及时下发防疫物资。

此后,贺某召开会议传达了相关要求,派人领取了防疫物资、制作了进出人员和车辆登记表,并安排2名同志在门岗处值守。贺某认为上述工作已经落实了疫情防控要求,遂不再过问具体落实情况,也未对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2月20日19时前后,该县纪委监委疫情防控监督检查组在实地检查中发现,该农场存在门岗处值守人员脱岗、未在门岗处配备电子测温计和消毒防疫物品、未按规定对人员和车辆进出情况进行检查登记、带班领导对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不了解等问题,随即要求进行整改。2月21日,贺某在未认真核实整改情况、也未进行集体研究的情况下,直接签批并向县纪委监委监督检查组报送了《整改报告》,称存在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

2月26日17时前后,监督检查组再次进行实地检查,发现该农场仍然存在未对出入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登记、电子测温计存放在储藏室、门岗处无人值守等问题,导致疫情防控工作存在严重隐患。

5月16日,该县纪委经审查,认定贺某作为农场主要负责人,对疫情防控工作仅作一般性安排,未及时督促抓好落实,工作浮在表面、流于形式,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隐患,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中纪委还列举了处理的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贺某作为农场主要负责人,工作中不负责任,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导致疫情防控工作出现严重隐患,应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

第二种意见认为,贺某作为农场主要负责人,虽然召开会议传达了工作要求、领取了防疫物资、制作了登记表并安排了值守人员,但仅仅是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没有见诸行动,防疫物资未按规定保管使用,所谓的登记表、值守人员和防控措施也都是流于形式,是用形式上的“表面文章”代替扎扎实实的落实,造成严重隐患,应认定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经分析,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中纪委表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特点是“虚”“浮”,不实事求是。从本案所表现出来的现象看,贺某确实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但究其问题本质,则是不担当不作为,工作作风漂浮、不严不实,暴露出贺某政绩观错位、责任心缺失、满足于做表面文章等突出问题,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典型表现。

案例2

副乡长违规操办其子婚庆事宜

中纪委:对此类案件“严处理”

夏某,中共党员,某乡副乡长。2020年9月,夏某在其子结婚时,邀请该乡政府5名下属参加婚宴,收受该5名下属所送礼金2.5万元。经查,夏某与上述5名下属没有礼尚往来。同时,夏某还邀请25名亲属参加婚宴,收取礼金3万元。夏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2.5万元被收缴。

中纪委在发布此案时,提出了关于夏某操办其子婚庆事宜是否构成“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认定的问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所规定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员的职权,以及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判断是否属于“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一般来说,应审查核实党员干部是否使用本单位或者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业务联系单位的财物、场地、交通工具等物资,是否邀请本单位或者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业务联系单位的人员参加等。

在本案中,夏某作为副乡长,邀请与其没有礼尚往来的5名下属参加其子婚宴并收受礼金2.5万元,可以认定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庆事宜。需要指出的是,夏某还邀请了部分亲属参加婚宴,经审查核实,这些人和夏某之间不存在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不是其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礼金数额也没有明显超出正常的礼尚往来水平,对于这部分情节不宜认定为违纪违法。

此外,中纪委还提出“关于执纪尺度的把握问题”。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表现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此类违纪行为,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受传统习俗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个别党员干部依然心存侥幸、知错犯错、知纪违纪,导致此类问题仍然较为突出,而且出现了化整为零多次操办、“退居幕后”遥控办或者表面循规蹈矩、私下广发通知,“暗度陈仓”违规办等各种隐形变异现象。

中纪委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始终坚持严的主基调,对顶风违纪、屡教不改、情节恶劣的依纪依法作为“情节严重”的情形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者从重、加重处理,并可以依照规定同时对其采取调整职务、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不断释放出整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发挥执纪执法工作的警示震慑作用。

案例3

县住建局局长组织公款吃喝并违规接受宴请

中纪委:“四风”问题要露头就打

王某,中共党员,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2021年2月19日晚,王某召集本单位5名干部在该县某酒店聚餐,要求按照人均1000元的标准安排餐饮,所花费的6000元以公车加油费、维护保养费等名目列入该局“三公”经费中予以报销。3月21日晚,王某在该县房地产开发商张某经营的日本料理店接受宴请,享受每人定价1888元的套餐。王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责令退赔公款吃喝费用1000元,被收缴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费用1888元。同时,参加公款吃喝的其他5名干部受到了批评教育,并被责令退赔相关费用5000元。

中纪委表示,公款吃喝、违规接受宴请等行为除浪费国家资财或者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外,还严重破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实践中我们发现,有的党员干部虚列开支公款报销违规吃喝费用,这是典型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隐形变异问题,性质恶劣,应加大查处力度,予以严肃处理。”

中纪委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加大惩处力度,将严肃处理违规吃喝问题作为纠“四风”、树新风的重点,扭住不放、露头就打,严防反弹回潮、死灰复燃。在涉案财物处置上,则要注重区分不同情况,作出精准处置。

在性质认定和处理方面,中纪委表示,处理区分了党员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干部在违规吃喝问题中的责任大小,对王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的处理力度更重,既体现了执纪工作的精准性,又对其他5名干部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执纪效果。

案例4

退休后的副局长违规接受宴请

中纪委:退休干部“攒饭局”,大搞“居中协调”应予以处理

张某,中共党员,某县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8年10月退休。2019年1月以来,张某在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和生日期间,先后10余次接受该县私营企业主王某、李某、赵某等人(均系张某任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的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并饮用年份茅台酒等高档酒水,食用高档菜肴。2021年3月,张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在此案的处理中,也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已经退休,不再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其接受私营企业主的宴请不属于“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宜认定为违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虽已退休,但仍具有党员身份,特别是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在当地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更应带头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张某的退休时间在党的十九大之后,中央对于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毫不松懈纠治“四风”的要求已经非常明确,但其仍然不知敬畏,多次接受退休前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为严肃党的纪律,应将张某的上述行为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同时,鉴于张某已经退休,不再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可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廉洁纪律兜底条款)之规定予以定性处理。

中纪委表示,经分析,同意第二种意见。“我们在工作中发现,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在退休后放松了纪律约束,认为不再担任公职,就可以不再遵守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随心所欲地接受宴请,甚至实施违纪违法行为。对此,纪检监察机关要始终坚持严的主基调,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毫不妥协、露头就打,持续释放‘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

此外,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退休后不仅违规接受宴请,还收受退休前管理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有的甚至借助于“攒饭局”等方式,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大搞所谓的“居中协调”,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数额较大的财物。

中纪委明确,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在退休后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的问题,同样应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廉洁纪律兜底条款)之规定予以定性处理,并依规依纪收缴其违纪所得;对于涉嫌受贿犯罪或者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的,则应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这一纪法衔接条款的规定,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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